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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心操作规程(试行)

 

一、采购单位填报《政府采购年度计划表》(一式四份)加盖公章送县财政局各对口业务股室。
二、财政局各业务股室对年度计划表中各项目的采购资金来源情况审核盖章后,将年度计划表送国库股。
三、财政局国库股审核盖章后,分别送相关业务股、采购单位各一份。并交政府采购中心执行。
四、政府采购中心将《项目资金预算明细表》三份填好并盖章提交国库股。
五、财政局国库股按《项目资金预算明细表》内的资金组成部分分别将资金足额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待资金全部到位后,通知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六、采购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追加采购项目的,应将《政府采购追加计划表》填好并盖公章,报送程序与报《政府采购年度计划表》相同。
七、开标或成交后,政府采购中心各送一份《中标通知书》给县财政局国库股、法规监督股备查。并监督采购单位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八、采购单位根据采购合同填写《政府采购资金用款计划表》并盖公章送县财政局国库股。国库股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指令,将核定的采购资金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拨付给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九、代理银行划出款项后,采购单位根据代理银行开出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代理清单》列收列支,做会计核算。各业务股室依据国库股提供的支付凭证(复印件)登记拨款帐
十、采购活动节约的资金由县财政局国库股按资金来源渠道划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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